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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任玲霞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5日发布一批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制造毒品案中,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
在该案中,2016年1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连平某地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2月2日将制成的氯胺酮成品运走。同年11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翁源某地制造氯胺酮,同月13日晚,欧阳某某指使他人将制成的氯胺酮藏匿于广东惠东严某某住宅内伺机销售。
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共谋再次制毒,并纠集肖某某参与,为制造氯胺酮物色广东翁源某猪场为制毒场地,雇请制毒人员,提供制毒技术等,同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上述制毒场地缴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118.7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在广东惠东严某某住宅内查获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氯胺酮109.2419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氯胺酮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结伙制造氯胺酮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欧阳某某还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周某某、钟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无期徒刑,并处附加刑。
法院指出,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多次纠集他人结伙制毒,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均是该制毒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欧阳某某还是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立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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